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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历史沿革


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后,于11月将市辖原33个区调整为28个。其中地处城郊的有三元、沙河、石牌、新洲、沥滘、芳村6个区。

1950年6月,将城西几个区的农村部分合并为西村区,城郊共设7个区。同年7月,市政府成立郊区办事处,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,统管城郊7个区的日常行政事务。

1951年8月,经中央内务部同意,将城郊7个区合并为白云、西村、新洲、芳村4个区。这是广州市行政建制中首次出现白云区的名称。此时的白云区辖13个乡、2个镇。

1953年3月,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将黄埔港及原属番禺的长洲上下庄等45个自然村正式划归广州市,成立黄埔区。与此同时,撤销西村区建制。

1954年6月,撤销芳村区建制。

1954年10月成立中共广州市郊区委员会,领导市郊白云、黄埔、新洲3个区的党委工作。市郊3个区的农业生产则由市政府农林处领导。

1955年1月,广州市人民政府改称广州市人民委员会(简称市人委),并将原市政府农林处改称郊区办事处,属市人委派出机关,对市郊3个区的政府行政工作及农业生产进行督导。

1956年4月25日,市人委决定将白云、黄埔、新洲3个城郊行政区合并,正式成立广州市郊区(简称郊区),同时撤销市人委郊区办事处,成立广州市郊区人民委员会。

1957年12月28日,广东省人委同意将番禺县珠江以北地区划入广州市郊区。同时划入郊区的还有增城县镇龙乡境内的28个自然村。

1958年8月,郊区将全区24个乡、1个镇、158个农业社合并为萝岗、东圃、沙河、新洲、鹤洞、三元里、石井、江村、太和、人和、竹料、钟落潭等12个人民公社。

1958年11月,广东省委决定将佛山地委划归广州市委领导,同时将郊区的人和、太和、竹料、钟落潭等4个公社并入花县,一度改称广北县,并成立辖10县1市(广北、番顺、中山、三南、从化、惠阳、增龙、博罗、东莞、宝安等10个县及佛山市)的广州地委。郊区余下的三元里等8个公社划为近郊,成立中共广州市近郊党委、广州市近郊人民委员会,并改为县一级机构。

1959年3月,省撤销广州地委建制,市委撤销近郊党委和近郊人委,重新恢复原郊区建制。人和、太和、竹料、钟落潭4个公社又从花县划归郊区。

1959年4月,南海县盐步、平洲、里水等3个公社部分地区(现芳村的海北、海中、海南、秀水、龙溪及石井的横沙等乡村)也划入广州市郊区。

1960年5月,为了适应当时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,广州市调整市区建制,撤销郊区,原郊区分设为江村、黄埔、芳村、良田4个相当于区一级的人民公社。同年7月,4个区级人民公社改为3个区(良田公社并入江村区)。经过调整之后,全市有4个中心行政区:东山、海珠、荔湾、越秀;3个市郊行政区:江村、黄埔、芳村。

1962年5月11日,市决定将芳村、江村、黄埔3个区合并,再次重新成立广州市郊区,并组成郊区区委、郊区人委。

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各级党政机关陷于瘫痪。

1967年3月,广州市郊区实行军事管制,成立广州市郊区军事管制委员会。

1968年3月,成立广州市郊区革命委员会,下设办事组、政工组、生产组、保卫组以取代原区委、区人委的职能机构。

1973年5月,又一次成立黄埔区,原郊区黄埔公社的长洲等7个大队及萝岗公社的南岗等7个大队划入黄埔区。至此,广州市郊区辖15个公社(三元里、石龙、萝岗、人和、太和、石井、竹料、九佛、钟落潭、江村、东圃、沙河、鹤洞、新滘、珠江渔业联社),土地面积1295平方公里,人口114.22万人。

1980年6月,广州市郊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广州市郊区人民政府。

1984年2月,广州市郊区各人民公社改为区,设区公所;各生产大队改乡,设乡政府。郊区共设14个区公所、243个乡政府,另外有1个渔业联社。

1985年5月,广州市为了扩大城区,经国务院批准,划出原郊区部分地域分别成立天河区和芳村区。

1986年12月,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,同意广州市郊区撤销区公所,改建制为12个镇;新设置三元里街,连同原有的矿泉街、槎头街,共3个行政街,另有一个渔业联社。

1987年1月,经国务院批准,广州市郊区更名为广州市白云区,列入城区建制。中共广州市郊区委员会改称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员会,广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改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