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魏时期,称以昌都县为中心的广大地区为“康”
;
唐朝时归依吐蕃;
元朝起,正式划入中国版图;
清朝称昌都为“察木多”(相当于行署)。驻藏大臣设正副二职,其副职长驻昌都镇。
为昌都县,后改为昌都宗。
1950年,昌都解放后,中共中央在昌都镇建立了党在地区最早的人民政权组织—昌都县人民解放委员会,隶属国务院领导;
1956年,昌都县划归自治区;
1960年,合并拉多宗又改为昌都县;
1959年4月20日,昌都县人民政府正式成立
,下辖三个行政区,1959年底增至7个行政区;
1962年7月,重新划分昌都县为10区1镇,共52个乡;
1987年,实施撤区并乡,昌都县划分为1镇1区15乡,辖259个村,10个社区,920个自然村;
2014年10月,国务院批复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,设立地级昌都市</a>。昌都县改为卡若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