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战国时期,县境属楚。汉高祖五年(前202年)建县,名南平,隶属桂阳郡。
隋炀帝大业三年(607)年,并入临武县。
唐高祖武德四年(621)复置南平县,属郴州。唐玄宗天宝元年(742),以境内“山岭重叠,荟蔚苍萃,浮空如蓝”而更名为蓝山,隶属桂阳郡。宋真宗景德三年(1007),属桂阳监。
元属桂阳路。明洪武元年(1368),属郴州。二年,属桂阳府;九年,属衡州府桂阳州。
清属桂阳州。
民国3年(1914年),属衡阳道;民国11年直属湖南省;民国26年,湖南省分为9个行政督察区,蓝山属第八行政督察区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蓝山先后隶属于郴州专区、湘南行政公署、郴州专区、零陵专区、零陵地区、永州市。
2015年9月,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推进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》出台。根据《方案》,蓝山县成为湖南国土资源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(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