黄山历史
两晋南北朝时期,属扬州新安郡。
隋唐时期,属歙州和江南道。天宝四年(745年),设立太平县,属宣城郡;永泰二年(766年),撤销太平县,并入泾县。
明清时期,属徽州府。
1983年12月,撤销太平县,设立县级黄山市,以原太平县、歙县的黄山公社、石台县的广阳公社的行政区域和黄山管理局辖区为黄山市行政区域,由安徽省直接管辖。
1987年11月,撤销屯溪市、黄山市,设立黄山市(地级);设立黄山市黄山区,以原黄山市为其行政区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