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族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制,偶有一夫多妻的现象。旧时主要是包办买卖婚,个人很少有选择的自由,通婚要求门当户对。由于宗教信仰的原因,行教派内婚制,一般不与穆斯林的民族通婚,即使在本民族内部,所信奉教派不同,彼此也极少能婚。
在青海同仁居住时期,因方圆几十里没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,加之保安族人严禁近亲通婚,所以与藏族、土族通婚的较多,但这些藏族、土族姑娘和保安族青年结婚后,必须立即改信伊斯兰教。
清咸丰同治年间,保安族自青海同仁迁到甘肃大河家地区以后,周围有较多的回、东乡、撒拉等族信仰伊斯兰教的居民,因之能婚的范围便自然地扩大了。
旧时保安族早婚现象较普遍,通常是男子十七岁,女子十五岁即可成婚。婚后如夫妻不睦,男子可以任意提出离婚,而妇子却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(招女婿例外)。
离婚后,妇女可以再嫁,但必须向原夫交出“退财礼”和坐满一百二十天的“安得期”(即宗教的限期)。寡妇再嫁,很少转嫁到别处人家,多是弟娶寡嫂为妻。
旧时保安族除包办婚姻外,还有招女婿的婚俗。这是有的人家劳动力缺乏,人手不足,愿以招赘的方式增加家庭成员,借以养老抚幼;而富豪之家,则是把买来的丫环作为名义上的“养女”,用她招来女婿,以便长期无偿役使两个劳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