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争取消费者的权利,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。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《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消费者的四项权利,即:有权获得安全保障;有权获得正确资料;有权自由决定选择;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,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。同时,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也是为了扩大宣传,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,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,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。此后,每年的3月15日,世界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。